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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民二初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与张宏光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张宏光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民二初字第2051号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廷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淑品,河北恒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宏光,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深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以未找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建勇审判员  赵 健人员陪审员郑少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宁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