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均瑞与被执行人高武奎、高志远财产损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均瑞,高武奎,高志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正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刘均瑞,男。被执行人高武奎,男。被执行人高志远,男,汉族,生于1948年2月8日,正宁县山河镇松树村二组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均瑞与被执行人高武奎、高志远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武奎、高志远履行了(2012)正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2012)正民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庆审判员 郭建伟审判员 关 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