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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二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军德(朱民虎)、沙河市广阳山种鸡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军德,沙河市广阳山种鸡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二初字第170号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沙河市。法定代表人:杨景春,该社理事长被告:朱军德(朱民虎),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沙河市。被告:沙河市广阳山种鸡厂法定代表人:白进生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军德(朱民虎)、沙河市广阳山种鸡厂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5元,减半收取3,088元,由原告沙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宗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