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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28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建友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泰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建友,山东新泰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2839-1号申请执行人赵建友。被执行人山东新泰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传利,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赵建友与被执行人山东新泰立业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一案,新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5月31日作出的新劳人仲案字(2013)第60号裁决书已于2013年6月1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7328元。经本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案件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2839号案件的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新泰市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士勤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刘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