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仁寿执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张六民与刘淑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六民,刘淑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仁寿执字第854号申请执行人张六民,男,生于1972年6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刘淑安,男,生于1960年1月13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3)仁寿民初字第3140号张六民与刘淑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仁寿民初字第31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红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阳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