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20-07-10
案件名称
李建成与中国电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建成;中国电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1075号 原告李建成,男性,汉族,36岁。 被告中国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本院在审理李建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成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 第一、准许撤诉的,写: “准许原告李建成撤回起诉。 ……(不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二、不准撤诉的,写: “不准原告【案件原告】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院印 书记员 汪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