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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富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方士国与朱兰娣、沈永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士国,朱兰娣,沈永明,王新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富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方士国。委托代理人:朱为康。被告:朱兰娣。委托代理人:朱柳英,浙江好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永明。委托代理人:王新兰,系被告的妻子。被告:王新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士国诉被告朱兰娣、沈永明、王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士国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士国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经本院审查,该撤诉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士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方士国负担。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屠建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