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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3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杨克锋与白书勤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克锋,白书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26号申请执行人杨克锋,男,生于1958年12月8日,汉族,个体户,住宝鸡市渭滨区石坝河省军区干休所*号楼。被执行人白书勤,男,生于1966年4月26日,汉族,陕西省凤翔县尹家务乡西槐村村民。杨克锋与白书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申请执行人杨克锋6米钢管283根并支付拖欠租赁费614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白书勤现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0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