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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执字第004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吴西川与富宝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宝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458号申执行人吴西川,男,汉族,生于1959年5月14日,西安铁路局汉中工务段职工,住宝鸡市金台区宝十路42号院。被执行人富宝锋,男,汉族,生于1978年3月23日,宝鸡市逸夫小学教师,住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吴西川与富宝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富宝锋一旦工资补发,则一次性付清所有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宝民一终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宗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