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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神法执字第01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杜永亮与王开堂、王治堂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1082号申请执行人杜永亮,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开堂,男,196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被执行人王治堂,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杜永亮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开堂、王治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王开堂、王治堂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治堂与申请执行人杜永亮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治堂于2013年7月3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3年8月3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5万元,于2013年9月30日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4510元,被执行人王治堂承担执行费297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1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