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刑执字第085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高海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海波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合刑执字第08585号罪犯高海波,男,198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六安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服刑。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7日以(2012)瑶刑初字第0019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海波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义城监狱以罪犯高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11月1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海波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8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一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海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海波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5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嘉志审判员  洪 琳审判员  杨以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葛 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