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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党芳、王朋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羊村第四村民小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党芳,王朋,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羊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1536号申请执行人党芳申请执行人王朋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羊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国栋,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羊村第四村民小组。负责人孙文安,系该组组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0041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羊村村民委员会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羊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农村财务服务中心(羊村)名义的存款339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军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