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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市中法执附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李文才、周海棠与杨攀峰、逯引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才,周海棠,逯引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市中法执附字第0016号申请执行人李文才,男,1947年7月26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初中文化,系被害人李某某养父。申请执行人周海棠,女,1952年2月8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系被害人李某某养母。被执行人逯引博,男,1992年12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岐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申请人李文才、周海棠申请执行杨攀峰、逯引博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宝刑一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文才、周海棠于2013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914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逯引博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现被执行人正在监狱服刑,逯引博系成年,未成家,无财产可供执行,其父母也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申请人李文才、周海棠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和财产线索。另查明,申请人李文才生活特别困难年迈体弱无劳动能力,其妻周海棠有病瘫痪在床,经研究决定经本人申请本院从特困基金中救助申请人五千元整。救助后剩余申请标的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人也同意终结执行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宝市中法刑一初字第0001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民事赔偿内容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长春执行员  胡耀山执行员  王艳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焦小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