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098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杨志强与王玉柱等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强,王玉柱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09818号原告杨志强,男,1952年9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杜超,北京市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柱,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原告杨志强与被告王玉柱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志强的委托代理人杜超、被告王玉柱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志强诉称,原告承租了位于北京市东城区×胡同×号房(以下简称×号房)。但该房被被告占用。原告认为,被告是×号房的承租人,被告占用该房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将×号房腾空后交还给原告。被告王玉柱辩称,原告原系×号房的承租人。1994年×胡同地区拆迁,原告得到拆迁安置并且搬走。拆迁办将×号房拆除后,被告在原址自行盖起房屋并入住。被告现在的确在×号房居住。被告认为,原告对×号房没有合法权利,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持有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地址为×胡同×号房,合同订立日期为1992年10月20日。该合同显示月租金自1992年1月1日至1992年12月31日为2.42元,1993年1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为3.62元,1994年1月1日之后为4.83元。被告认可该合同的真实性,但认为原告已经被拆迁安置。本院向东城区房管局危改科调查,该单位表示×号房所在区域确曾拆迁,但拆迁项目已停滞,该单位没有该区域的拆迁档案,不清楚各户是否已被安置,拆迁单位及其设立者均无法联系。本院又向崇文门房管所调查,该单位表示×号房曾经是房管所直管公房,但1993年拆迁后房管所已经撤管,不清楚拆迁安置情况;房管所未再收取租户的房租,双方无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原告虽认可调查笔录的真实性,但认为房管所工作人员所述与事实不符。被告认可法院调查的结果。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调查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虽曾承租×号房,但根据本院调查的结果,原告出示的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上所显示的出租方不认可其与原告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故原告未能证明其对×号房享有合法权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腾退×号房的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志强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杨志强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 飞代理审判员 杨志彤人民陪审员 王祖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