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知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知初字第307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诗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欣。被告: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允连。被告:博库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冲。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浦江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博库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13年11月26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审 判 长 王 玲代理审判员 徐 雁人民陪审员 欧林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