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芝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柳淑红、石国波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柳淑红,石国波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芝商初字第124号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号壹通国际****室。负责人:孔凡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松升、于志波,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柳淑红,女,1960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被告:石国波,男,196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受理的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与被告柳淑红、被告石国波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62元及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董海涛审 判 员 顾 磊代理审判员 杨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孙鹏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