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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贺根木与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根木,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春,藏书贞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342号原告:贺根木,男,汉族,1953年8月23日出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郭明旺,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负责人:郑秀春。被告:郑秀春,女,汉族,1954年2月27日出生,住长葛市。被告:藏书贞,又名臧淑珍,女,汉族,1951年1月19日出生,住长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根木诉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春、藏书贞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根木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根木申请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浩源玻璃水厂、郑秀春、藏书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根木撤回对被告长葛市浩源水玻璃厂、郑秀民、藏书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根木承担。审判长 :王晓云审判员 :李占奇审判员 :朱建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曹丽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