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中山市三美织造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三美织造有限公司,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一法民二初字第2175号原告:中山市三美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朗镇泮沙工业大道(泮沙村委会侧),组织机构代码73985114-5。法定代表人:洪小平,经理。委托代理人:缪观荣,系中山南朗镇法律服务所的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南区文明路5-7号。法定代表人:叶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三美织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振伟皮具手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三美织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为588元,诉讼保全费421元,共计1009元,由原告中山市三美织造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1009元)。审判员 邓树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唐宇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