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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吴秋枚、廖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秋枚,廖某,梁明智,梁成志,梁亚航,陈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464号申请执行人:吴秋枚,女,195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廖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务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梁明智,男,199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法定代理人:廖某,女,梁明智的母亲。申请执行人:梁成志,男,200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学生,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法定代理人:廖某,女,梁成志的母亲。申请执行人:梁亚航,男,201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学生,武穴市人,住武穴市。法定代理人:廖某,女,梁亚航的母亲。被执行人:陈强,男,198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务农,武穴市人,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吴秋枚、廖某、梁明智、梁成志、梁亚航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蔡至松偿还赔偿款188094.0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志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