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恢执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黄学强与陈西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学强,陈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恢执字第141号申请执行人黄学强,男,1966年12月2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东区人。被执行人陈西平,男,1951年生,汉族,籍贯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0)河民初字第873号、(2003)临民再字终第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传票,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提取被执行人陈西平所有的价值3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执行员 刘西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广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