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洋民初字第013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祝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洋民初字第01325号原告祝某某,又名祝某甲,女,汉族,农民。被告冯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某某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转琴人民陪审员 刘亚芳人民陪审员 王文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梁 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