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商初字第33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可法与胡红标、沈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法,胡红标,沈阳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3369号原告:王可法,委托代理人:吴淑洁。被告:胡红标,被告:沈阳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法与被告胡红标、沈阳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诉权的处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法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76元,减半收取4688元,由原告王可法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