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法刑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2013宁刑初字第302号被告人邱某犯抢劫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宁法刑初字第30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某,男,199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初中文化,学生。因涉嫌抢劫罪,于2013年1月21日经宁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法定代理人蒋某某,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系被告人邱某之母。指定辩护人樊某某,湖南舜源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湘宁检刑诉(2013)第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犯抢劫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欧阳运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运生、人民陪审员李胜组成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欧阳中丽担任庭审记录,因被告人邱某系未成年人,本院于2013年11月28日,适用简易程序依法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及法定代理人蒋某某、辩护人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邱某伙同他人去宁远县老水利局家属楼一家黑网吧上网时,因无钱上网,在网吧门口遇见一名某某学校的学生提议向网吧内的一名上网的学生索要钱财,邱某等人遂向网吧内某在上网的被害人刘某索要钱财,刘某不肯,邱某欲搜身,刘某反抗,邱某就朝其头部打了二拳,其他人拿出一把红色的弹簧刀威胁刘某,刘某反抗过程中被划伤左手食指,后被告人对刘某实施搜身,将其书包内的一台华为手机抢走。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缴物品照片,宁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领条、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告人邱某的供述及辩解,全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被告人邱某年幼无知,平时不学法,不懂法,在校不好好学习,而是迷上网络游戏,无钱上网便走上犯罪道路。开庭审理时其母亲自责没管教好儿子,请求法庭对邱某从轻处罚,她会尽父母职责,严加管教邱某。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系初犯、认罪态度好,赃物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邱某审判时尚未满十六周岁,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邱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其适用缓刑。故根据本案的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某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欧阳运华审 判 员 张 运 生人民陪审员 李 路 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中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