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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商初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原告李维宪与被告葛振高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维宪,葛振高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商初字第1953号原告李维宪被告葛振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维宪与被告葛振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维宪撤回起诉。审判员  杜剑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勤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