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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3-03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区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某丙区投资公司,某丁公司,某戊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472号原告: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朱某甲。被告: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吕某。委托代理人:瞿某。被告:某丙区投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委托代理人:艾某。第三人:某丁公司。法定代表人:宿某。委托代理人:朱某乙。委托代理人:熊某。第三人:某戊公司。法定代表人:昌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诉被告某乙公司、某丙区投资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甲公司以与被告某乙公司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3年11月29号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072元,减半收取10536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审判员  付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廖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