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鸡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新强与被告鸡泽县吴官营乡逄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新强,鸡泽县吴官营乡逄官营村村民委员会,陈焕清,程素珍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鸡民初字第779号原告王新强,农民,主鸡泽县鸡泽镇文化路2号色素厂家属院09号。被告鸡泽县吴官营乡逄官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鸡泽县吴官营乡逄官营村。法定代表人逄敬法,任该村村委会主任。第三人陈焕清,农民。第三人程素珍,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新强与被告鸡泽县吴官营乡逄官营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新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新强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新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新强负担。审 判 长  范慧新代理审判员  王 军人民陪审员  牛怀宾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晓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