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刑执减字第2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2-19
案件名称
李树耀抢劫罪、盗窃罪、强奸罪、抢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树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刑执减字第2017号罪犯李树耀,男,现服刑于山东省北墅监狱。上列罪犯因犯抢劫、强奸、盗窃、抢夺罪,于二00六年四月四日,经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6)威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00八年十一月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二0一一年十二月减刑一年六个月,现已执行刑期五年。山东省北墅监狱报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核。查明:罪犯李树耀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能够认识到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树耀准予减刑一年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勇军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高广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仁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