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审民申字第015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冯新平与赵宏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冯新平,赵宏利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审民申字第015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新平,男,汉族,1970年5月31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邱胜文,泾阳县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宏利,男,汉族,1969年5月30日出生,农民。再审申请人冯新平因与被申请人赵宏利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咸民终字第00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冯新平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冯新平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新平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玉红代理审判员 贾黎明代理审判员 杨宗信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