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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861号原告王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证件号码×××。被告张某某,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周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