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刘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05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甲。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2)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某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标的5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900元。在执行中,本院已查询及冻结被执行人刘某甲在银行的账户,但无存款,另未查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甲现暂可供执行财产,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0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发生审判员 罗 华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彭峰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