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周金龙与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龙,张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127号原告:周金龙,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龙诉被告张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原告周金龙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金龙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00元,两项合计125元,由被告张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来世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