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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金文涛与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文涛,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金文涛。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五四西路139号6号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商金峰,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文涛与被告河北建设集团天辰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文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