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詹晓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1749号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臻,总经理。被执行人詹晓军,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金湖热力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詹晓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2)南民初字第71075号民事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执行,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此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710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德娟审判员 李国伟审判员 李志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郑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