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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花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磊与汪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汪继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花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王磊,男。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继发,男。委托代理人:王丁,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汪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0元,保全费1930元,合计4702.50元,由王磊承担。审 判 长  方 华审 判 员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吕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