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花民一初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王磊与汪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磊,汪继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花民一初字第01202号原告:王磊,男。委托代理人:张健,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继发,男。委托代理人:王丁,安徽禾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磊与被告汪继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45元,减半收取2772.50元,保全费1930元,合计4702.50元,由王磊承担。审 判 长 方 华审 判 员 鲁玲岚人民陪审员 吕 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