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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周付祥失火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付祥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浦刑初字第167号公诉机关浦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付祥,男,1951年3月7日出生于福建省浦城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浦城县。2013年3月8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刑拘,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翻译人员周某某,浦城县民主小学教师。指定辩护人张乘勇,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指定辩护人张丽珍,福建皇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浦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林刑诉(201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付祥犯失火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即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辉、书记员罗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付祥以及翻译人员周某某、指定辩护人张乘勇、张丽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8日,被告人周付祥携带锄头、喷壶、柴刀等工具到浦城县仙阳镇永建村土名“杜堂基”山场,在山脚下的菜地里除杂。后被告人周付祥用随身携带的一次性塑料打火机点燃地上的杂草,因气候干燥,火势蔓延至山场,引发森林火灾。经现场勘查及鉴定,火灾过火面积88亩,被烧毁有林地面积57亩。案发后,被告人周付祥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付祥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明、谅解书、山场损失外业调查表、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朱某某、叶某甲、叶某乙、周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周付祥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勾图、现场照片,森林刑事案件司法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为指控被告人周付祥犯失火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根据被告人周付祥的犯罪情节、系聋哑人,提出从轻判处拘役三个月以上有期徒刑十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并适用非监禁刑的量刑建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付祥违反森林法规定,因疏忽大意引起森林火灾,过火面积88亩,烧毁有林地面积57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周付祥系聋哑人,且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情节及建议可予采纳。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周付祥系聋哑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意见可予采纳。综上,可对被告人周付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付祥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2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缪方勇人民陪审员  姚紫文人民陪审员  曾学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杨宇附:本案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九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