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赵邦永与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邦永,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445号原告赵邦永,农民。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十七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邦永与被告四川亚泰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邦永于2013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邦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5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赵邦永负担。审判员 赵雅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利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