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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荣民一初字第2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徐永安、杨建平、刘吉华诉荣县旭阳镇新龙村村委会等民事一审不予受理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永安,杨建平,刘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民一初字第2542号起诉人徐永安。起诉人杨建平。起诉人刘吉华。起诉人徐永安、杨建平、刘吉华起诉称,2010年10月7日被起诉人荣县旭阳镇新龙村村民委员会与第三人钟付明非法订立《土地承包合同》,将被起诉人的20余亩土地承包给第三人用于农林种植15年。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条、第48条规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属违法,属无效合同。诉请人民法院确认被起诉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恢复原状,返还耕地。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和受理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徐永安、杨建平、刘吉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毕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邦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