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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忠、田阳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田阳生,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汉族,武穴市广播局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田阳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盘塘村。法定代表人:田阳生,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忠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阳生、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志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