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忠、田阳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田阳生,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刘忠,男,汉族,武穴市广播局职工,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田阳生,男,汉族,个体工商户,武穴市人,住武穴市。被执行人: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田镇办事处盘塘村。法定代表人:田阳生,男,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忠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阳生、武穴市恒昌装卸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偿还欠款30万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20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建忠执行员 毕万成执行员 陆大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查志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