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鞍千二初字第2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鞍千二初字第2049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65年7月6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65年9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鞍山市千山区。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的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