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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蓝法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蓝山县人口计生委与黄XX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黄XX,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蓝法执字第183号申请人蓝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川宏,男,主任。被执行人黄XX,男,蓝山县人。被执行人蒋XX,女,蓝山县。申请执行人蓝山县计生委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黄XX、蒋XX作出的蓝蓝计生征决字(2013)第4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蓝山县计生委作出的蓝蓝计生征决字(2013)第4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该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认为,蓝山县计生委作出的蓝蓝计生征决字(2013)第4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四)项、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蓝山县计生委作出的蓝蓝计生征决字(2013)第49-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玉明审 判 员  何恒明审 判 员  徐建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成克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