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雷运雄诉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运雄,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北民一初字第1484号原告雷运雄,男,196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告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青年大道11号湘南风情康居园1栋。法定代表人黄国良,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力,湖北惠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雷运雄与被告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运雄以与被告郴州新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庭外和解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运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运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70元,减半收取6785元,由原告雷运雄负担。审 判 长 陈建国审 判 员 肖 文人民陪审员 杨小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