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刑终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李方等被告人聚众赌博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当事人
李方;胡洋;杨柳;陈辉;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终字第354号原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方,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原审被告人胡洋,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原审被告人杨柳,女,1987年4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原审被告人陈辉,男,1987年9月16日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方、胡洋、杨柳、陈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固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方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胡洋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杨柳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陈辉犯聚众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方不服,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固始县人民法院(2013)固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发回固始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辉代理审判员 方晓鹏代理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晓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