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中民三终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银平与张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李银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宿中民三终字第0051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云(张红),女,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银平,女,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代理人:张善友,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张云因与被上诉人李银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案由纠正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26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银平一审起诉称:2013年3月23日,张云与李银平的姐姐李圆圆因传授卤菜配方发生纠纷,争吵中,李银平去劝架,张云将李银平打伤。李银平住院6天,支出医疗费等各项损失4000多元。请求判决张云赔偿李银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计4077.52元.张云一审辩称:李银平所述不实,因卤菜配方发生矛盾,李银平的丈夫打张云,张云丈夫把李银平的丈夫拉开后,张云和李银平相互厮打,李银平没有受伤,不存在赔偿问题。一审法院查明:2013年3月23日12时30分左右,因传授卤菜配方张云与刘天祥及李银平发生纠纷,张云与李银平及其姐姐李圆圆互相撕扯头发殴打对方,致使李银平受伤,报警后,2013年4月16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给予张云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发后,李银平在宿州市立医院住院治疗6天,诊断为多部位损伤,支付医疗费2977.12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李银平、张云因传授卤菜技术而发生纠纷,致李银平受伤,公安机关对双方均作出行政处罚,张云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此纠纷中李银平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赔偿的费用为医疗费2977.12元、误工费87.80元×6天=526.80元、护理费75.60元×6天=453.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6天=120元,合计4077.52元。被告张云承担70%赔偿责任,即赔偿李银平2854元。下余费用由李银平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张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李银平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费用2854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张云负担。张云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张云与李银平因传授卤菜配方发生吵打,真正受伤的是张云,一切费用应由李银平承担,请求二审依法改判。李银平辩称:张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维持原判。李银平、张云二审举证的证据与一审一致,相对方质证意见如同一审,本院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经二审审理查明:本院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张云应否赔偿李银平的损失。张云与李银平因传授卤菜配方发生互相厮打,在厮打中张云将李银平打伤,侵犯了李银平的身体健康权,李银平要求张云赔偿因伤造成的损失,理由正当,一审根据各自的过错,判决张云赔偿李银平损失的70%正确。张云上诉称其也有伤,不应赔偿李银平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云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