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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滕民保字第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朱述华、朱志盛、王广爱与韩淑元、唐明志、姚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述华,朱志盛,王广爱,韩淑元,唐明志,姚洪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滕民保字第485号申请人朱述华,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住滕州市,系死者王守彩之夫。申请人朱志盛,男,汉族,2001年1月2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死者王守彩之子。申请人王广爱,男,汉族,1949年3月27日出生,住滕州市,系死者王守彩之父。被申请人韩淑元,男,汉族,1966年10月28日出生,住滕州市。被申请人唐明志,男,汉族,住济宁市微山县。被申请人姚洪伍,男,汉族,住滕州市。申请人朱述华、朱志盛、王广爱与被申请人韩淑元、唐明志、姚洪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押在滕州市交警大队事故科的4.6万元(肆万陆仟元)案款。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