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张某、董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董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肥东刑初字第00365号公诉机关肥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69年9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董某,男,1969年3月11日出生于内蒙古,汉族,无业,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肥东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13)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董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晓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肥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张某、董某驱车来到肥东高速服务区北区,张某提议并负责实施盗窃,董某望风。在服务区北区停车场内,张某趁王某停车上厕所之机,持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其驾驶的苏C×××××大货车正驾驶室车门,将王某放在驾驶室正副驾驶位之间小桌盖下的5700元现金盗走。之后,张某在服务区餐厅前靠近卫生间的过道附近准备将盗得的5700元现金交给董某后继续去停车场实施盗窃时被守候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董某归案后即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现场扣押两被告人盗得赃款5700元和作案工具无柄钢条10个、套筒扳1个,并已将赃款5700元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扣押和某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窃取他人钱款5700元,数额较大,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首倡犯意并直接实行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董某负责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董某具有坦白情节,结合被害人实际未受到损失的情况,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4年2月26日止;罚金已缴纳200元,不足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董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7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三、公安机关扣押作案工具无柄钢条10个、套筒扳1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宣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