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湾民初字第7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诉周胜才、赵术琼、吴仲贵、何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周胜才,赵术琼,吴仲贵,何超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湾民初字第76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负责人:唐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可,四川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胜才。被告:赵术琼。被告:吴仲贵。被告:何超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诉被告周胜才、赵术琼、吴仲贵、何超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以原、被告双方已结清欠款本息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沙湾区支行承担(已交)。审判员 马太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