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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滦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