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滦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滦民初字第114号原告:杨某甲。被告:杨某乙。被告:杨某丙。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杨某乙、杨某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甲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审判员 石 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海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