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一初字1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陈北娟与王炳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北娟,王炳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1104号原告陈北娟,女,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李尔斌,湖南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炳元,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住新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北娟与被告王炳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主体不符为由,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北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北娟负担。审 判 员  周移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