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彭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西塞民初字第00957号原告彭某(曾用名彭自成)。被告陈某。委托代理人阮礼堂、徐娟,黄石市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诉讼费200由原告彭某负担。助理审判员 陈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叶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