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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民一初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9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新与朱亮、严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朱亮,严志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镜民一初字第02855号原告:陈新,男,汉族,1975年2月10日出生。被告:朱亮,男,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被告:严志康,男,汉族,1978年3月3日出生。原告陈新诉被告朱亮、严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新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严志康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6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严志康所有的渝C1XX**欧旅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在人民币260000元范围内)。对原告陈新提供担保的位于芜湖市镜湖区世茂滨江花园2-X#楼X-XXXX室房屋一处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刚 微信公众号“”